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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市区科技孵化器政策奖励的通知
作者: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7-06-20点击次数:4515

各孵化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10〕67号)精神,现就2016年度市区科技孵化器政策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入驻落户,且符合科技孵化条件的企业。网络企业可依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14号)《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2013〕105号)自主选择申报,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二、申报材料

1. 2016年度市区科技孵化政策奖励申请表;(1-4月、5-12月);

2. 2016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表(分段提供,须至少有一份原件);

3. 国、地税部门出具的当年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一份)

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同意入园孵化、毕业的文件复印件;

申请表请到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hcy.cn)下载。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请于7月14日前送交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双溪西路620号开发区大楼10楼左手第一间),在金华开发区高新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交金华市科技局。

联系人: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 叶旭波 高原,电话:89136416,82381712。

联系人:市科技局工业与高新技术处 胡继宏,电话:82050589,劳卫民,电话:82469791。


附件:2016年度市区科技孵化政策奖励申请表


注意事项:

1、企业若更改过名称的,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2、申报企业的税务关系和财政片区均须在开发区内;

3、2011年2月21日—2014年1月20日入园的企业须附毕业文件复印件。

4因增值税返还比例不同,1-4月和5-12月的科技孵化政策奖励表分别填写,对应的国、地税完税证明需分段开具。如:1-8月减半,应开具1-4月和5-8月的2016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表国、地税完税证明;1—2月全额,3—12月减半,应开具1-2月、3-4月、5-12月的2016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表国、地税完税证明

5、请每份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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