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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人员进入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创办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创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3-02-17点击次数:2704


金高新〔20135号


各局(办、中心)、相关企业:


为鼓励科技人员、高层次人才进入高新园区或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创新创业,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10〕67号)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金开20125)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凡在金华经济开发区新注册或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经专家评审小组审定在创业中心进行科技孵化的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孵化期限为三年,孵化期内终止孵化的企业从终止之日起停止享受本政策。


二、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科技孵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补助。


三、科技孵化企业孵化期内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具体按金政发〔2010〕67号文件执行。税收奖励政策享受的范围为经审定的入园项目,项目以外的经营范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四、创业中心每年组织专家对科技孵化企业进行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一等、优秀二等、优秀三等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优秀率控制在15%。


五、科技孵化企业在各孵化基地租赁用于研究、开发、孵化、生产、办公用房上交的房租,标准面积(科技孵化企业120㎡、留学博士、硕士创办的企业180㎡)内由创业中心依据当年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具体标准为:第一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企业,房租全额返还,考核结果为黄牌警告的企业,房租按60%返还;第二年参照第一年执行;第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企业,房租按50%返还,考核结果为黄牌警告的企业,房租按30%返还;考核结果为终止孵化的企业,不再享受房租返还政策。超标准面积部分的房租不予返还。


六、到创业中心孵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教授、教授级高工800元/月,硕士、副教授、高级工程师500元/月,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七、科技孵化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教授600元/月,硕士、副教授、高级工程师500元/月,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八、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内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每年按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5万元核拨,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进出站专家评审、配套奖励、优秀博士后的表彰、招聘活动等。


九、鼓励硕士以上留学归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范围,创业团队到位,企业正常开展运营和技术研发的,工商注册费用全部补贴。创业项目经入园评审进入金华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5万元的创业资助。


十、鼓励大学生创业,凡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办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工商注册费用全部补贴,50平方米内研发办公用房两年内租金全面(或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贴息,优秀大学生企业优先进入科技孵化器孵化。


十一、本政策由高新技术产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时,以本政策为准。


○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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