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培育管理体系,统一孵化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孵化企业毕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制订了《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毕业企业评审制度办法》,现予以印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金高新[2010]2号文件作废。
2013年12月17日
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
毕业企业评审制度试行办法
一、毕业标准:
1、进驻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孵化期应不超过42个月,孵化期满后原则上必须退出孵化场地在金华市开发区范围内自行解决经营场所。
2、经过3年孵化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则为肄业企业,停止享受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税收扶持(包括以前年度应兑付尚未到位兑付的税收政策、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1、产品(服务)涉及的技术领域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产品(服务)系自行开发或已买断专利和技术产权,有一个以上已形成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主导产品。
3、有进一步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可行的近、中期开发规划。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年销售收入总和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当年达到400万元以上,其中孵化项目及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在孵化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省软件企业。
3、孵化期间被兼并或收购、上市。
1、企业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2、孵化期间接受创业中心的监督和检查,遵守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配合创业中心各项工作。
3、孵化企业三个年度考核至少应有两年合格。
1、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有符合国家企业法、公司法的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明确的职权。
3、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财务、行政、经营、生产、质量及科技等管理制度。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人员,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3、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比例适合于企业的规模发展。
二、办理程序
(1)介绍毕业企业评审办法及标准。
(2)专家根据申请毕业企业提交的资料及金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作出定性评价并作出评判。申请毕业企业"同意"得票率70%以上的同意毕业,否则为肄业。
(3)评审组组长根据评判汇总情况宣布评审结果。
评审根据具体情况一般每年组织2-3次,与入园企业评审共同进行。评审组由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会议由市科技局主持。